浙江宁波,一男子一边走路一边低头玩手机。男子被绊倒头部撞到门框后,家属竟然要求店老板赔偿其经济损失。店老板出示监控视频证明不关他们的事。可家属却认为,这个角落就是有问题。店老板一气之下,将监控视频发到网上,让网友评评理!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名身穿棕色外套、头发有点秃顶的男子手里拿着一部手机。该男子一边低头看着手机、一边往一间商铺走去。
商铺门口有一处目测10厘米高的台阶。
可该男子全程低头看手机,而没有注意到前方的台阶,导致其被台阶绊倒后因身体向前倾而撞上门框。
男子头部被撞后,用手不停揉自己的头部。之后该男子一直坐在路边,在等待家人来接他。
现场画面显示,一名身穿红色上衣女子赶到现场后,男子才站起身来,与该女子一起离开现场。
可谁曾想,事后家属却要店铺老板赔偿男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店老板打开监控发现上述情景后,认为他们没有责任。即男子摔倒皆因其低头看手机。
但家属却声称:“小区里头了,不论是没有看路也好,什么也好!你这个角落肯定有问题的!搭一个架子也可以的!”家属的意思很明确,不管店老板怎么解释都没用,反正店老板必须要他们的经济损失。
店老板表示,从进入监控视频开始,该男子就低着头看手机,所以他把视频发到网上,让网友评评理!
网友们气愤的表示:“这难道还不是敲诈勒索么?”、“按照家属这逻辑,他们怎么不去告手机和给男子发信息的人呢?”、“他要是在刷短视频,让他们告平台去!实在不行,去告网络运营商,都有错!”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起件事呢?
律师:店老板无责 男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从法律上讲,店老板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通过以下三点来判断:一是有没有过错行为;二是有没有损害结果发生;三是上述两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注意!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的。即必须要在合情合理的前提下,来综合判定。
简而言之,如果店老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存在过错行为。但是,有过错行为还不行。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即侵权责任成立,还要求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便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也不能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
据此,有意见认为,即便前方挂着一块大大的警示牌也没用啊!男子全程低头看手机,该绊倒还是会被绊倒的,这种情况店铺有没有过错不重要了。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男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