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持证人李某在其经营的佳琪超市内东北角处,安设了床铺、厨房用具等生活设施,造成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某进行了问询,李某对此行为供认不讳。
坊子区局随后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办法规定条件”为由,对李某做出了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决定。
李某为什么会被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还有哪些情况会被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呢?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十种情形: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第一项的规定。对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给予了明确的解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一)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三)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
(五)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八)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某在店内安设了床铺、厨房用具等生活设施,造成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符合第一项“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规定,因此被当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如果他拒不执行,则会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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